近年来,中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持续受到市场与监管层的高度关注。它主要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,直接或间接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,以及提供违规担保形成的债务。这类债务形式多样,包括通过地方融资平台、政府投资基金、政府购买服务、PPP项目等渠道产生,因其隐蔽性强、规模难以精确统计,常被喻为潜伏在地方财政体系中的“灰犀牛”,对经济长期健康发展构成潜在风险。隐性债务的累积有其复杂成因。分税制改革后,地方事权与财权不匹配是深层背景。在城镇化快速推进和经济增长压力下,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职能,当合法举债渠道无法完全满足资金需求时,便倾向于通过上述隐蔽方式融资。加之过往一段时期对官员的考核偏重经济增长指标,进一步助长了这种“表外”扩张冲动。其风险在于,债务信息不透明削弱了市场约束与上级监管效力,高成本融资加剧了地方财政负担,一旦局部出现偿债危机,可能引发连锁反应,影响金融体系稳定。治理隐性债务已成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关键战役。中央层面确立了“遏制增量、化解存量”的总体原则。具体路径包括:一是严肃财政纪律,坚决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,严禁新增隐性债务;二是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,厘清其与政府的边界;三是开好“前门”,适度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,满足合理融资需求;四是探索存量债务化解机制,通过债务重组、资产变现、预算安排等方式逐步缓释风险。这一过程强调压实地方主体责任,建立终身问责机制。长远观之,根除隐性债务滋生土壤,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,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,同时转变政府职能与政绩观。唯有构建起规范、透明、可持续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,方能推动经济迈向更高质量的发展轨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