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信息时代,网络言论的传播速度与影响力呈几何级增长,与之相伴的网络诽谤案件也日益频发。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,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构成诽谤罪。然而,司法实践中如何精准界定“捏造事实”与“情节严重”,成为平衡公民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关键。所谓“捏造事实”,是指无中生有、凭空虚构足以贬损他人人格、破坏他人名誉的信息。司法认定不仅关注信息的真实性,更着重于信息发布者的主观状态。若行为人明知是虚构的损害性信息仍予以散布,或出于恶意篡改、拼接真实信息形成误导性内容,均可能被认定为“捏造”。值得注意的是,基于一定事实基础的批评、评论,即使言辞激烈,通常不构成诽谤,这为正当的舆论监督保留了空间。而“情节严重”的认定则更具量化标准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、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,或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;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、自残等严重后果;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等情形,均属入刑门槛。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刑法审慎介入的原则,也为严重危害行为划出了清晰红线。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。法律在保障公民依法表达权利的同时,亦通过明确诽谤罪的构成要件,为网络言论设置了必要的边界。每一位网络参与者都应意识到,自由的表达必须以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,这是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的法治基石。